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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6日電)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做出第704號解釋,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軍法官申請志願留營需經長官核准,違反審判獨立精神。
本件釋憲案申請人陳姓男子,從國防管理學院專科班畢業後服役10年,退伍後考入台大法律系就讀並畢業,90年軍法官考試錄取後再次入營,擔任軍事審判官。
民國94年間,國防部以他未申請志願留營為由,解除他的軍職,軍法官身分也同時喪失。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經最高行政法院敗決訴定讞後,向司法官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。
大法官會議認為,軍事審判具司法權性質,軍法官雖不以終身職為必要,但身分有別於一般軍官,為使軍人能獲獨立、公正審判,軍法官應受法律保障,不得任意免職。
這次釋憲共計有大法官李震山、蔡清遊、黃茂榮、羅昌發、湯德宗提出協同意見書,大法官蘇永欽、陳新民則提出不同意見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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